关于教职工参加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说明
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,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,与差旅管理规定相衔接,根据浙江省财政厅《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》(浙财行〔2017〕7号)文件精神,学院为全体工作人员办理了公共交通意外保险,相关事项说明如下:
一、参保范围
1.人员范围:全体工作人员(包括在编在职、退休返聘人员、劳务派遣人员)。
2.地域范围: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含港澳台)。
3.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(不含国际航线):飞机、火车(含地铁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)、轮船(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)、汽车(含客运汽车、旅游客车、公共汽车、出租车、网约车)。
二、保险相关内容
1.定点服务机构: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,保险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出险时,请第一时间拨打浙商保险全国统一热线:4008666777。
2.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
保障项目 |
保险金额 |
保费标准 |
(万元) |
(元/人•年 ) |
|
飞机意外身故/残疾 |
320 |
30 |
火车(含地铁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)意外身故/残疾 |
202 |
|
轮船(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)意外身故/残疾 |
202 |
|
汽车(含客运汽车、旅游客车、公共汽车、出租车、网约车)意外身故/残疾 |
104 |
三、其余说明事项
1.学院统一投保后,全体工作人员不得再报销公务出行乘坐飞机、火车、轮船及汽车的交通意外保险保费(国际航线除外)。
2.学院统一投保后,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当月办理参保手续,如属调动且原单位已参保的,按照要求,学院当年不再重复办理参保。辞职或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,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。
公共保障部
2017年3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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