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校园内禁止携带和饲养宠物的通知
【来源:公共保障部 编辑:方平 时间:2014-12-10 浏览:】
各系(部、中心),各部门:
为维护校园良好的工作、学习环境,防范因宠物伤人和各类疾病的传播,依据《诸暨市城区犬类管理实施细则》第八条第四款和《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校园管理规定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对师生和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携带和饲养各类宠物(猫、狗等动物)作如下规定:
一、禁止师生和外来人员携带宠物进校。
二、凡发现个人在校内私藏、饲养宠物的,将督促其所在各系(部、中心),各部门限期整改。
三、对在校园内出现的猫、狗及其他大中型宠物,将采取措施,实施抓捕。
四、在校师生如有发现校内放狗、遛狗等现象,请及时举报,电话:87760110(9200110)。
希望各系(部、中心),各部门高度重视,广大师生员工及其家属积极配合,杜绝宠物伤人事件发生,确保校园和谐、安全和稳定。
公共保障部
2014年12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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